热点 | 善良限制了我的想象力!女子捡到小狗拒不归还,疑索酬不成摔死小狗,她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明天给你发个剥皮的视频”
近日,四川成都“女子疑索酬不成摔死小狗事件”持续发酵,引发网友关注。
2017年12月23日,根据吴女士所发微博及媒体公开报道,吴女士在家打扫卫生时,爱犬柯基狗lion从家中跑出去,走丢了。
吴女士找到小区保安,保安称他将小狗lion捡到了门卫处,随后被同小区的两名男子以狗主人的名义领走了。而这两名男子又将狗送给了其微信好友何某。
吴女士通过两名男子要到了何某的电话,但何某不接电话。此后半个月时间,两人一直通过微信联系,话题也只有一个,就是狗的归还问题,何某始终拒绝将狗还给吴女士。
在此期间,何某以买狗粮狗窝为由向吴女士索要钱财。还声称要吴女士给自己买一条一样的狗,才肯将狗还给她,但之后又反悔了。
此后,何某还多次威胁、恐吓吴女士,声称要将狗“卖到了卖狗肉那家”,“我女(儿)不喜欢了,就杀了啊” “明天给你发个剥皮的视频”,“给你发一个火烤狗肉的视频”等等。
6楼坠落伤亡
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吴女士将此事发到微博上,网友根据何某发给吴女士的视频,比对出了何某所在的小区。
1月11日上午,吴女士来到了何某的家。反复敲门后,何某一直不开门。此时,吴女士还听了屋内有狗叫的声音。
随后,吴女士拨打110报警。民警到场后,门终于开了。但屋内的何某拒不承认自己家有狗,扬言要吴女士等人进门随便找,就要带女儿匆匆离开。
这时,警察和吴女士也下了楼。没想到,却在何某家窗户正下方的地上,发现了奄奄一息,仍在抽搐的小狗lion。
吴女士立即带小狗lion去往宠物医院抢救,但lion因伤势过重死亡。医生称其死因为高处坠落。
对此,何某称自己也曾养过4条狗,不会这样做。当时用绳子,是想把小狗放下去,绳子有十几米长,但绳子突然断了。
对于为什么不将小狗还给吴女士,何某称自己现在特别后悔,自己控制不了情绪,造成了这个不可挽回的后果。
成都龙泉警方对此事非常重视,进行了积极的处理。1月12日凌晨,民警联系吴女士,让其来派出所。
在派出所内,何某哭着向吴女士道歉。吴女士说自己并不能马上原谅对方,她在微博提出自己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何某公开道歉,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关于事件的后续进展,今日说法还将持续关注。
下面我们来看看网友的看法
有网友并不认同何某的解释:
有网友期待着何某能得到法律的制裁:
很多网友也来咨询说法君,如果事件属实,那么何某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呢?应广大网友急切的要求,接下来,说法君又要一言不合就普法啦!
Q1:何某向吴女士索取喂养费用,是否涉嫌敲诈勒索?
A1:首先,何某无权向吴女士要求支付相关费用。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对“无因管理”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的目的要素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何某将狗滞留自己家中并喂养,是出于个人私利,系恶意的无权占有,不属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无权向吴女士要求支付相关费用。但是何某向吴女士索要的喂养费用数额不大,没有达到《刑法》中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入罪数额,所以并不涉嫌敲诈勒索。
Q2:何某将柯基犬抛下楼的行为,可能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A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何某最后将柯基犬抛下楼致死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上述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同时何某也可能就侵犯狗主人的私人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Q3:一般情况下,宠物死亡,主人是否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A3:在我国现行立法中,除了涉及人格权、身份权、婚姻关系、死者的侵权案件中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外,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损毁,财产所有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宠物还不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此主人不能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感谢法律支持:
吴立伟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实习小编|马嘉阳 黄醒尘
实习法务|管雨阳
维护|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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